为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有关规定,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前在黑龙江省区域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含分支机构),免予办理注销登记,视为已注销,原企业投资人(股东、合伙人)、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特此公告。
附件: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免予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
责任编辑:刘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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