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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合规经营提醒告诫书

日期:2026-03-27 14:20 来源:餐饮处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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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准入关”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订餐平台”)应当履行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商户”)的经营资质和食品安全情况审核管理义务

(一)健全管理体系

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机制,定期对管理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考核。

(二)严格入网审查

入网商户进行实名登记,并按规定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数据核验比对;落实实地核查义务,严禁无证、套证、假址的“幽灵外卖”上线经营。  

(三)规范信息公示

应当要求入网商户的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展示的实体经营门面与实际情况相符,实际经营地址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对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在入网商户列表页面展示“无堂食”标识。在入网商户列表页展示“有/无明厨亮灶”标识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

)强化风险管控

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定期对入网商户进行实地抽查,对不提供堂食服务、未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商家加大抽查比例,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制止违法行为

发现入网商户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商户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二、入网商户要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关”

入网商户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线上线下食品同标同质。

(一)保证实体经营

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核准证,并按照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实际经营地址必须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

(二)保证线上线下一致

网店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应当在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有条件的入网商户,可以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加工制作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在菜品目录公示是否使用原切肉、鲜切肉、调理肉等信息

(三)保证加工过程规范

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加工或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采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在操作区外加工食品,不得委托其他经营者代加工。

(四)保证配送过程安全

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时,应当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如使用“食安封签”),防止配送环节污染。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配送措施。

(五)保证订单信息可追溯

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网络餐饮服务的订单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对照本告诫书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整改问题,消除风险隐患,保证食品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8

责任编辑:刘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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