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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25
  • 关于《黑龙江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关于《黑龙江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日期:2022-05-25 10:17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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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产品因设计、制造缺陷产生质量安全问题的风险加大。2017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对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力度,扩大召回范围,健全缺陷产品召回行政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机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底发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在总结国家及其他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我省召回监管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按照“总局统一管理,地方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原则,制定了《黑龙江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

制定《办法》有利于健全消费品召回制度体系,为省、市(地)、县(市、区)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工作依据;有利于提升我省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更好地做好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

三、制定依据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令《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和《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指南》(市监质[2020]65号)。

四、适用对象

省、市(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市场监管局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市(地)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消费品生产者和从事消费品销售、租赁、修理等活动的其他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及部门。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第一章说明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以及适用范围。第二章规定了省局、市(地)局县(市、区)局及技术机构等4个层面的具体职责。第三章明确了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的收集渠道、报送要求、通报机制和分析程序。第四章对缺陷调查确认的主体、方式、任务、程序和要求等,进行了明确第五章明确了召回工作程序和召回材料审核上报要求,对召回抽查及重新召回问题进行了规定。第六章规定了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处理措施和依据。第七章对《办法》未尽事项及实施日期做出了说明。另外,《办法》还附带了12份召回工作文书式样,对文书格式进行了规范。

 

文件链接:/amr/c103807/202205/c00_303573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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