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3.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
4.现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目的是什么?
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三、《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四、《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所指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什么?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五、《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
六、《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职责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
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七、《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包括哪些情节?
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五种情节。
八、《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含义是什么?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九、《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明确减轻行政处罚的含义是什么?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
十、《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明确从轻行政处罚的含义是什么?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十一、《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明确一般行政处罚的含义是什么?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
十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明确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是什么?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十三、《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是什么?
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六)其他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十四、《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是什么?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六)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十五、《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是什么?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十六、《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是什么?
应当从重处罚情形:(一)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可以从重处罚情形:(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五)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因前款第四至六项所涉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行政处罚情节。
十七、《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违法行为轻微: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案值金额较小;涉案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等;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及时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时限改正。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改正情节。
初次违法: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以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危害后果轻微: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等)、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与违法行为损害的对象达成和解;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十八、《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明确主观过错认定因素包括那些?
(一)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二)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三)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责任;(四)当事人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五)当事人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授权;(六)其他能够反映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因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对适用裁量权基准如何监督?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2号)要求,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明确裁量权基准调整适用的规定是什么?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
文件链接:http://amr.hlj.gov.cn/amr/c103807/202306/c00_316425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