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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07-25 11:13 来源:特殊食品处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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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2022年12月,我省印发实施《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网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

严格规范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印发《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

二、《备案管理办法》备案主体什么?

答:备案主体是黑龙江省辖区内生产并销售经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产品配方注册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即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的备案人。标签标注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为黑龙江省内的境外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参照国产婴幼儿配方食品进行备案。

三、备案人备案定义什么?

答:是指备案人将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便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档、备查,加强规范化管理

四、备案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合法、可追溯的原则。

五、备案人备案内容有哪些?

答:备案人填报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登记表,以及备案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备案内容主要涉及四项内容。

(一)食品原料备案信息表。内容包括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名称、品牌、产地/国别、包装规格、质量要求/原料执行标准号、供应商名称、生产商名称和使用该食品原料的产品配方注册号等。

(二)食品添加剂备案信息表。内容包括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品牌、产地/国别、包装规格、质量要求/食品添加剂执行标准号、供应商名称、生产商名称和使用该食品添加剂的产品配方注册号等。

(三)产品配方备案信息表。内容包括本企业获批产品配方和集团内配方使用的产品配方注册信息和产品配方备案信息,产品配方备案信息仅需列明实际生产使用的标示百分比的食品添加剂中含有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辅料等组成成分名称和含量。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配方,包括本企业注册的产品配方和经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并公示的同一集团内部调配的产品配方。

(四)标签备案信息表。内容包括实际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所有包装规格产品标签以及包装形式和开始使用时间等。备案的标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等对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明确的相关要求。备案的标签除批号和生产日期外,应与上市产品的标签内容一致。

六、备案流程与时限是什么?

答:备案流程主要有备案、受理、审核与批准、公示四项工作。

(一)备案。备案人在其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8个工作日前,对本企业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首次备案。

(二)受理。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备案材料退回备案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核与批准。备案材料符合要求受理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向备案人发放备案凭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在备案凭证备注里注明情况。

(四)公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备案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开备案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标签等信息。

七、备案事项在什么时候需要重新备案?

答: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备案人应在变化后产品生产前重新备案该类事项,并说明变化情况。当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增加新的产品(配方)时,应在新产品(配方)生产前重新备案该产品备案事项。

八、备案材料提交格式与提交网址是什么?

答:备案材料可以电子版或纸质版形式提交。鼓励备案人以电子版形式将备案材料提交至“黑龙江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信息监管平台”(网址:http://42.101.89.228:22106/)。

九、备案人的职责是什么?

答:备案人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可溯源性负责。备案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备案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将食品原料等备案事项的内容纳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机制。

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备案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组织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市(地)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导并对其监督管理,相关备案信息可在“黑龙江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信息监管平台”下载;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监督检查计划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十一、依法取消备案人备案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备案人申请取消备案的。

(二)备案人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配方注册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注销的。

(三)备案人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

(四)应当取消备案的其他情形。

十二、经营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如何开展备案?

答:产品标签标注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为黑龙江省内的境外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参照备案有关规定在其生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前,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http://amr.hlj.gov.cn/amr/c103807/202507/c00_31859693.shtml

责任编辑:刘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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