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规范实施“代位注销”制度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近年来,我省持续开展简易注销、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等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经营主体退出效率不断提高。但特殊经营主体“退出难”问题仍然存在,因经营主体投资人死亡、注销或被撤销,导致经营主体无法办理注销登记,成为困扰经营主体退出市场的“绊脚石”。为此,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注销指引》有关做法,出台了《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实施经营主体“代位注销”制度指导意见》,为相关经营主体依法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妥善解决“注销难”问题。
二、哪些经营主体类型适用“代位注销”制度?
答:黑龙江省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上述经营主体的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适用“代位注销”制度,简易注销不适用“代位注销”。
三、“代位注销”制度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答:主要有三种。一是因公司自然人股东、股份合作制企业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导致其投资的经营主体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二是因公司非自然人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合伙企业非自然人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非自然人成员注销或者被撤销,导致其管理或者投资的经营主体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三是因隶属经营主体已注销却未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导致分支机构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代位注销”在提交材料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除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外,继受主体、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单位资格证明材料还应按照各自情形提交相关材料。
(一)公司自然人股东、股份合作制企业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提交继承人身份证明和有关继承证明材料(具体包括经公证的《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二)经营主体注销的,提交注销证明(黑龙江省辖区内登记的,免于提交注销证明,省外登记的,可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登记机关出具的经营主体查询单)、继受主体或者投资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主体注销或被撤销的,提交相关注销或被撤销文件和继受主体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隶属经营主体已注销的,提交注销证明(黑龙江省辖区内登记的,免于提交注销证明,省外登记的,可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登记机关出具的经营主体查询单)、继受主体或者投资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http://amr.hlj.gov.cn/amr/c103807/202509/c00_318777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