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黑龙江省经营主体集群登记管理办法》(黑市监规〔2025〕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管理办法》的有关背景情况?
我省于2014年3月4日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25年7月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其中明确了集群登记管理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要求,持续发挥我省集群注册登记在行业集聚、创业便利、企业孵化等方面的作用,推动解决各地集群登记实践遇到的焦点问题,规范基层登记机关审批行为,经专家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切实凝聚各方共识,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登记要求、托管要求、监督管理、附则等5部分。
(一)总则,明确文件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集群登记的概念定义。
(二)登记要求,分别规定托管企业和集群经营主体登记所需材料。
(三)托管要求,提出托管企业和集群经营主体在合同签订、档案建立、沟通联络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四)监督管理,通过配合管理、限制登记、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分析预警等方式,加强对集群登记的监管。
(五)附则,确定文件的实施日期,并允许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三、《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经营主体?
《管理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内登记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
四、什么是托管企业?
是指为多个经营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法人。
五、什么是集群经营主体?
是指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等服务的经营主体。
六、托管企业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一)办理企业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所需的登记材料。
(二)企业全体投资人共同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承担托管企业的义务与责任。
七、集群经营主体申请登记注册,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一)依法提交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所需的登记材料。
(二)集群经营主体凭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集群经营主体住所使用证明办理设立登记,无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产权证明文件。
八、集群经营主体有哪些登记注册材料可以简化提交?
集群经营主体凭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集群经营主体住所使用证明办理设立登记,无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产权证明文件。
九、托管企业应当如何配合登记机关对集群经营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一)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集群经营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二)督促指导集群经营主体按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报送年度报告,公示企业即时信息,及时办理税务申报及其他应当办理的手续。
(三)协助登记机关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集群经营主体的清理工作。
(四)托管企业发现集群经营主体违法线索应立即通报登记机关,并协助登记机关调查取证。
行政规范性文件:http://amr.hlj.gov.cn/amr/c103807/202510/c00_3188054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