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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黑龙江省特殊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关于《黑龙江省特殊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日期:2025-12-17 09:47 来源:特殊食品处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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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全省特殊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强化特殊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起草《黑龙江省特殊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7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建设职业化检查员队伍。2019年5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要求,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职业化检查队伍建设,提高检查人员专业技能。2025年3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指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检查履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做好许可审查、监督检查、注册核查等专业检查工作。目前,我省依据原《黑龙江省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已建立203名特殊食品安全检查员的队伍,范围覆盖教育、医疗、科研院所、技术机构等从事食品、公共卫生、食品检验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及市场监管系统特殊食品监管条线岗位人员通过近六年的监管检查实践锻造一支政治信念过硬、职责定位清晰、专业素质扎实、作风纪律优良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升特殊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水平,守护了特殊食品安全,为特殊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考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已出台《特殊食品注册审评核查专家管理办法》,并借鉴其他省市场监管局检查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监管实际,认真分析食品安全监管及技术支撑人员构成、学历、专业、岗位情况下,科学优化检查员组成,经过两轮次征求全省市场监管特殊食品业务条线和食品安全检查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建议,并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充分采纳修改意见,形成现《管理办法》。经过评估性论证,《管理办法》对经济总量和市场结构不会产生收缩抑制效应利于对特殊食品实施严格监管,对经营主体信心和社会预期不会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影响市场预期稳定,不存在与现有政策相互掣肘、抵消或形成“合成谬误”的现象是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的,出台时机是适宜的,是符合上位文件政策要求的。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九章二十九条第一章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的依据、目的、检查员的定义和检查员库的组成及管理,新增检查专家类别。第二章资质条件,涵盖了检查成员、检查组长和检查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新增加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退休人员类别和首次聘任不超过65周岁的年龄限制等要求。第三章聘任程序,主要包括对检查员选拔流程和培训考核等进行详细规定,新增加检查员入库前签署承诺书等具体要求。第四章工作职责,阐述检查组长、检查组成员、检查专家各自职责,新增加检查专家相关职责内容,以及检查过程中将检查情况录入市场监管部门特殊食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张贴《关于特殊食品监督检查工作纪律监督及投诉举报联系方式的公告》等新要求。第五章权利与义务,明确了检查员五项权利和七条义务。第六章使用与管理,具体对检查员如何使用、使用程序,以及动态管理与使用、档案管理等进行详细规定。第七章纪律要求,强调检查员需要遵守的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第八章工作监督,对检查员检查评估、检查员约谈与解聘、违纪处罚等情形实施严格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第九章附则,明确《管理办法》的释权主体与实施日期。



行政规范性文件:http://amr.hlj.gov.cn/amr/c103807/202512/c00_31897470.shtml

责任编辑:刘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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