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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的解读

日期:2026-01-05 19:34 来源:法规处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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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背景

(一)落实上级政策规范要求。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办公厅先后印发文件,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调整、评估要求,建立“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容错纠错机制。我省积极响应国家部署,省政府办公厅、省委依法治省办发文要求健全基准动态调整机制,2023年12月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更以制度形式固化该要求,为本次《清单》修提供了政策遵循。

(二)纳入年度重点任务部署。省委、省政府将调整完善裁量权基准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方案等重要文件,统筹推动落实。省局党组将行政执法规范化作为核心工作,把调整完善《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黑市监规〔2024〕5号以下简称《清单》)列入2025年度党组工作要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作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点任务推进,切实以精准裁量推动公正文明执法。

)响应基层执法实际需求。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多部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以及市场经济环境的持续发展变化,2024年印发《清单》中部分事项的裁量依据已发生本质变动且存在适用条件实用性不足、操作标准不够明确等问题,难以完全适配当前执法工作需要。本次修改重点回应基层执法单位规范裁量权行使、提升执法精准度新需求、新期待。

二、修改依据

本次修改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同时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法执办〔2023〕1号)和《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司办通〔2023〕92号)等国家及省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裁量基准合法合规、贴合实操。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裁量事项配置。围绕市场主体登记、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计量及认证检测等重点监管领域,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事项进行体系化梳理与调整,确保事项设置契合当前监管工作实际。本次修改共涉及276项裁量事项调整,其中修改173项、新增89项、删除14项。调整后,《清单》收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事项总数为690项,更精准匹配市场监管执法需求。

(二)更新法定依据体系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最新情况,同步完善《清单》裁量法定依据体系,确保裁量基准与上位法规定无缝衔接、合法有效。本次修改涉及22部法律法规的调整,包括修改13部、新增7部、删除2部;对应调整裁量法定依据163条(款),其中修改113条(款)、新增42条(款)、删除8条(款)。调整后,《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增至95部,为规范裁量行为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三)提升执法裁量精准度。秉持“监管为民”理念,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频次、持续时间、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及社会危害程度,同时将当事人主观过错、配合调查态度、整改落实成效等关键因素纳入评估体系。本次修改全面整合市场监管总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内容,并在特种设备、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新增128项不予处罚情形、129项减轻处罚情形、75项从轻处罚情形及75项从重处罚情形,进一步提升《清单》的实操适用性。

(四)落实过罚相当要求。本次修改以“宽严相济、法理相融”为基本原则,统筹执法力度与温度,在裁量标准设置中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明确依法不予、免于、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等不同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既严守法定执法底线,杜绝裁量失范,又给予市场主体合理容错空间,实现“精准执法”与“柔性监管”的有机统一,让执法既有刚性约束,更具人文温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http://amr.hlj.gov.cn/amr/c103807/202601/c00_31902836.shtml





责任编辑:刘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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