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市场准入管理方式由备案制调整为核准制。为规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核准管理工作,我局起草《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审议稿)》。《办法》明确核准标准、规范审批流程,从源头把控小作坊生产安全风险,规范其生产加工行为,提升小作坊食品安全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起草过程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参考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并借鉴内蒙古、上海、湖南、贵州等其他省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监管实际,草拟我省《办法》具体内容。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基层、多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者征求意见,通过省局官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先后组织专家论证会和市地座谈会对关键条款研讨论证;合理化建议均采纳吸收,修改完善形成本稿。三是完成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确保《办法》符合上位法要求、权责边界清晰、办理流程合规、贴合工作实际。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全面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全流程,具体包括: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类别,确立了在不同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的原则。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明确申请核准需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细化申请条件、所需材料清单。规范受理环节的五种处理情形,及出具相应文书要求。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核准的决定。明确核准证有效期为三年。第四章 核准证管理。明确核准证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式样、负责印制和发放。规定核准证载明事项和编号规则。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核准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十日内申请变更。生产场所迁址应重新申请核准证。核准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到原核准部门办理延续手续。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十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核准。第六章 监督检查。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核准与监管工作;建立核准档案管理制度;省局可以对全省核准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第七章 附则。规定《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行政规范性文件:http://amr.hlj.gov.cn/amr/c103807/202604/c00_3193723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