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2026年3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明确将食品小经营纳入核准管理,该条例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本《办法》,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 要求、衔接上位法规定的刚性需要;是统一全省核准标准、规范审批程序、防范监管履职风险的制度保障;是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小微食品经营主体准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的重要举措,对规范食品小经营健康发展、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依据情况。全面对照上位法规定,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我省食品小经营业态特点、监管实际与基层需求,起草形成《办法》初稿。
(二)征求意见情况。严格按程序对基层、食品经营从业者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会对关键条款研讨论证。逐条研究采纳后,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三)合规审核情况。完成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并赴省司法厅请求提前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确保《办法》与上位法一致、权限合法、程序规范、务实可行。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全面规范食品小经营核准全流程管理。
(一)总则。明确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与监管职责;界定食品小经营定义,明确餐饮服务经营面积60平方米以下、规模较小、未达到食品经营核准标准的小型食品经营者;实行“一址一证、分别核准”。
(二)申请与受理。实行先照后证,须先行取得营业执照;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不可复选;经营项目为散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禁止小经营经营冷加工糕点、生食类食品;明确申请材料、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受理要求。
(三)审查与决定。实行书式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核准证有效期3年。
(四)核准证管理。核准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局统一样式,市、县负责印制发放;明确证书载明事项及编号规则。
(五)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载明事项变化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地址迁移须重新核准;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证书遗失、损坏予以补办;明确5类注销情形,注销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六)监督检查。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核准与监管工作,实施全覆盖检查;建立核准档案管理制度;省局可以对全省核准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七)附则。明确《办法》解释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行政规范性文件:http://amr.hlj.gov.cn/amr/c103807/202604/c00_3193723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