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 关怀版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 736916951/2026-008348
  •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起草说明

《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起草说明

日期:2026-07-10 08:58 来源:餐饮处 访问量:
【字体: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要求,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我局起草《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对食品经营许可准入条件、审查标准、业态分类、风险管控、新兴业态监管等作出全新规范。要求各省结合实际制定《细则》因原《细则》已无法适配新规要求,为衔接“上位法”规定,进一步完善我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优化营商环境,便利食品经营主体准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促进我省食品经营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新的《细则》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依据情况。全面对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我省食品经营特点、监管实际与基层需求,起草形成《细则》初稿。

(二)征求意见情况。严格按程序征求并吸纳总局餐饮司、局领导全省13个市(地)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从业者及社会公众意见组织专家和许可业务骨干对关键条款研讨论证共收集反馈意见42条,经研判采纳合理化意见31条,主要聚焦审查要求、流程优化、标准细化及口径统一等方面,进一步《细则》进行修改完善。

(三)合规审核情况。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确保《细则》与上位法一致、权限合法、程序规范、务实可行。

三、《细则》主要特点

一是规范新兴业态管理明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管理企业的审查要求,从组织机构、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等方面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强化分类许可管理。新《细则》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细化标注内容,明确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

三是优化简单制售审查新《细则》对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等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行为,适当简化审查内容,并在许可证标注“简单制售”。

四是严格承包经营管理新《细则》承包经营企业应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经营规模与拟承包食堂的经营面积、经营项目及供餐人数等相匹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食堂。

五是取消制售项目限制新《细则》取消中央厨房不得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得制售裱花蛋糕的要求。取消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进行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的要求。

六是取消场所面积限制。新《细则》取消中央厨房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各专间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要求

七是规范无堂食经营准入管理。新《细则》“是否提供堂食”列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的填报事项,精准区分堂食、无堂食等经营模式。依托该项信息完善准入档案,打通许可审批与日常监管数据链条,实现经营业态全流程溯源,提升监管精准度与有效性。

四、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七十六,包括总则、通用要求、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其他类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要求、附则,覆盖食品经营业态,形成全省统一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体系。

(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细则适用范围,按主体业态、经营项目、风险等级实行分类审查划定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销售经营者业态分类规范学校、托幼(育)机构食堂自营、承包标注要求禁止无实体经营门店的互联网经营者从事食品制售和散装食品销售。统一许可材料审查、现场核查人员、程序判定规则。

(二)第二章 通用要求(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统一许可准入条件,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配备标准。明确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环境卫生通用标准,细化污染源距离、场所布局、分区隔离、三防设施、清洗消毒、废弃物处置等硬性要求。

(三)第三章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第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本章为餐饮的核心专项审查内容,分为通用要求、专间及专用操作区、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食堂、食堂承包经营等六节。一是明确餐饮场所布局、地面墙面门窗、通风排烟、供水、分区水池、消毒保洁、留样管理等通用硬性标准。二是明确冷荤、冷加工糕点、生食类食品制售必须设置专用专间,细化专间、专用操作区的设施、人员准入标准。三是针对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明确场所面积、设备配置、冷链运输、检验检测、信息标注等专项要求,规范集中加工配送全链条监管。四是严格学校、托幼(育)机构食堂高风险项目禁入规则,细化食堂自营、承包经营管理标准,明确承包企业资质门槛、信用要求及跨省承包管理规范,完善承包企业评价与退出机制。

(四)第四章 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六条)。一是确食品销售场所、贮存环境、分区分类、温湿度管控、三防设施等通用审查标准,严格落实生熟、荤素、食品与非食品物理隔离要求。二是重点强化散装食品、散装熟食销售监管,明确散装食品分区存放、密闭储存、工具专用、防尘防污染管理要求,规定高风险散装食品需小包装或密闭容器销售三是针对散装熟食切割、分装等二次加工行为,明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准入标准。

(五)第五章 其他类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要求(第五十七条至第七十二条)。明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管理企业、自动设备经营三类新型业态审查规范。一是明确连锁总部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设置、人员配置、追溯体系、巡查内控、配送管理等专项要求,规范连锁经营标准化管理。二是细化餐饮服务管理企业资质、人员从业经验、分支机构管控机制,压实第三方管理主体责任。三是明确省内跨点位经营、跨省经营报备规则,细化设备材质、密闭防护、温湿度管控、自动洗消、禁营项目等标准。

(六)第六章 附则(第七十三至第七十六条)。明确细则施行时间、解释权限,以及食品处理区、经营项目等专业术语定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http://amr.hlj.gov.cn/amr/c103807/202607/c00_31957219.shtml

责任编辑:刘晓丹

【打印本文】 【关闭】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智能问答机器人 hi! 我是智小龙
微信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