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刚柔并济提升公平竞争审工作质效,黑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为基本,立足黑龙江省审查实际,丰富工作手段,依据《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研究出台黑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文书制度。该制度贯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环节,对制度体系主体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对制度适用范围进行分类划分,强化全链条监管,提升全周期保障。
黑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文书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提示函》《核查建议函》《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
风险提示函主要适用于:①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高频高风险问题;②其他地区部门发生的类似共性问题或潜在风险;③上级部门发布的相关领域风险提示;④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认为相关领域可能发生的问题或潜在风险;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核查建议函主要适用于:①第三方平台监测到涉嫌存在一定风险的政策措施;②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日常抽查、组织交叉检查中发现的涉嫌存在一定风险的政策措施;③被投诉举报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醒敦促函主要适用于:①政策制定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②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牵头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约谈通知书主要适用于:①相关主体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②政策制定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引发舆情或造成不良影响;③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牵头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引发舆情或造成不良影响;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整改通知书主要适用于:①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②政策制定机关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③政策制定机关在国家、省、市、县组织的第三方评估中发现并查实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④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引发舆情或造成不良影响;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黑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文书制度是健全完善黑龙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则制度的现实需要,为加快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了制度保障。“三函两书”文书制度几乎覆盖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风险识别及应对的全链条,是刚性监管和柔性指导的有机结合,给相关行政机关留出预防和整改空间,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规范监管和促进发展并重的精神。
下一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制度要求,准确把握公平竞争审查文书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和指导力度,把制度体系建设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紧密结合,推动形成良性互动的工作局面,纵深推动公平竞争政策在龙江深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