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个体工商户渡难关、稳预期、强信心,全面了解纾困支持政策,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减税降费、投资信贷、市场监管、人才培养、创业扶持、财政金融、其他政策等7个方面,梳理汇总现行有效的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形成《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一览表》(第一批),现对部分政策措施作如下解读。
一、减税降费
(一)减半收取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政策
政策原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相关说明:此项《政策措施》适用市场主体范围为全省个体工商户。纳入减半政策的特种设备范围为省内依法纳入强制检验且产权归个体工商户所有或由其独立承担检验检测费用的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实施主体为省及省以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减半收费标准参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2019〕293号)执行。政策执行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在推动落实上,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分级负责落实。
(二)降低支付手续费政策
政策原文:降低支付手续费。降低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服务费用,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商业银行取消收取个体工商户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加强对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手续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说明:此项《政策措施》适用范围包括全省个体工商户。纳入降低支付手续费政策的项目为省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实施主体为省及省以下各级银保监部门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支付手续费标准参照《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黑银保监办发〔2022〕58号)。在推动落实上,由辖内各级监管部门负责落实。
(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原文: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相关说明:此项《政策措施》适用范围包括全省个体工商户。全省继续按国家上限标准执行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即:按照50%减征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政策执行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减免增值税政策
政策原文: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相关说明:此项《政策措施》属于国家实施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省税务局网站2023年1月17日刊发的《致全省增值税纳税人的一封信》办理有关免税事宜。
二、投资信贷
(五)“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投放期延长政策
政策原文:对2022年启动的新一轮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投放期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相关说明:此项《政策措施》适用范围包括全省个体工商户。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22年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金〔2022〕44号)执行,鼓励银行机构向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发放担保贷款,如担保贷款发生不良时,由风险补偿资金、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三方按比例分担。2022年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投放截止日期由2023年1月31日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六)延长“双稳基金”担保贷款申请延期还本时限政策
政策原文:将符合条件的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申请延期还本时限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
相关说明:此项《政策措施》适用范围包括全省个体工商户。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22年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金〔2022〕44号)执行,鼓励银行机构向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发放担保贷款,如担保贷款发生不良时,由风险补偿资金、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三方按比例分担。符合条件的存量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申请延期还本时限由2023年1月31日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
(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力度措施
政策原文: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相关说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符合条件人员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申请,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八)普惠小微贷款政策
政策原文:推广“信易贷”模式,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相关说明:此项《政策措施》适用市场主体范围为全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普惠小微贷款政策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银税互动等。实施主体为省及省以下各级银保监部门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政策标准参照《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黑银保监办发〔2022〕58号)。在推动落实上,由辖内各级监管部门负责落实。
(九)加强信贷支持政策
政策原文: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贷款,督促银行业用好再贷款等政策工具,为个体工商户增加信贷支持。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并持续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提升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
相关说明:此项《政策措施》适用市场主体范围包括全省个体工商户。加强信贷支持政策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银税互动等。实施主体为省及省以下各级银保监部门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支持政策标准参照《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黑银保监办发〔2022〕58号)。在推动落实上,由辖内各级监管部门负责落实。
引导银行机构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上做文章,认真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推动贷款审批流程提速。支持个体工商户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需求。
(十)增强信贷获得能力政策
政策原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零售、交通、客运等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个体工商户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
相关说明:此项《政策措施》适用市场主体范围包括全省个体工商户。推动落实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299号)、《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黑银保监办发〔2022〕58号)相关要求。在推动落实上,依托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实现省级节点与国家平台、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通。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同步共享所归集的信用信息,加强信息使用和管理的有效衔接。省级信用部门归集信息向国家平台进行汇总。金融机构通过各级各类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经市场主体授权查询相关信用信息。
(十一)增强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政策
政策原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其合作担保机构有序开展总对总的“见贷即保”批量担保业务,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合理分担贷款风险。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贷款提供担保。
相关说明:此项《政策措施》适用市场主体范围为全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主体为省及省以下各级银保监部门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标准参照《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黑银保监办发〔2022〕58号)。在推动落实上,由辖内各级监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政策原文: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宣传和实施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助力援企稳岗。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广创业担保贷款线上业务模式,简化业务审批流程,提高贷款便利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补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扩面增量。
相关说明:按照《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20〕17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校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等11类重点创业群体个人及小微企业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除高校在校生由省级财政全额贴息、大学生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由中央和省级各承担50%贴息外,其余由中央、省级、市县按50%、25%、25%比例分别承担。
三、创业扶持
(十三)创业补贴政策
政策原文: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相关说明:此项《政策措施》适用与符合条件人员创办的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各市(地)自行确定。
(十四)提升准入退出便利化政策
政策原文: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全程网办、掌上办,深化名称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规范化、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等改革,为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准入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层级、跨领域应用,拓展应用场景,完善应用服务体系。进一步落实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政策,压实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健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制度,便利市场退出。
相关说明:此项《政策措施》适用市场主体范围为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或移动端的全省事APP办理登记注册业务。在业务办理时,个体工商户名称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自主申报,经营范围也可通过系统直接勾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实行承诺制采集,有效提升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经营的便利度。
(十五)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政策原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月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化创业培训、就业创业服务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相关说明:举办时间为4月至5月。
(十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服务政策
政策原文:落实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范围。发挥补充养老和商业医疗等保障作用,鼓励个体工商户通过参加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提高保障水平。落实个体工商户放开户籍限制、在属地参保政策,做好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
相关说明: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有雇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待国家出台2023年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措施,我省按国家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四、财政金融
(十七)在建项目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策原文:在建项目阶段性缓交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缓交一个季度,到期后企业应当及时补缴,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相关说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项目根据自身需要可阶段性缓交工程质量保证金,从应缴之日计算可以缓交一个季度,一个季度到期后企业应当及时补缴,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
(十八)扩大对新市民、个体工商户等微观主体的金融覆盖政策
政策原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确保2022年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对依照《电子商务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应比照个体工商户,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持。
相关说明:此项《政策措施》适用范围包含全省个体工商户。实施主体为省及省以下各级银保监部门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新市民、个体工商户等微观主体的金融覆盖标准参照《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黑银保监办发〔2022〕58号)。在推动落实上,由辖内各级监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九)加大资金支持政策
政策原文:各银行机构要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主动跟进并有效满足其融资需求,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相关贷款的接续转换,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
相关说明:此项《政策措施》适用范围包含全省个体工商户。实施主体为省及省以下各级银保监部门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支持标准参照《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黑银保监办发〔2022〕58号)。在推动落实上,由辖内各级监管部门负责落实。
五、其他政策
(二十)强化全省各级领导包联企业工作
政策原文:抢抓当前关键时期,通过现场走访、座谈调研、视频连线等方式与包联企业进行新一轮有效对接,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运行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相关说明:此项《政策措施》适用市场主体范围为领导干部包联企业(项目)工作中的被包联市场主体。实施主体为省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政策执行期为长期。在推动落实上,由省工信厅发挥领导干部包联企业工作专班办公室协调作用,聚焦企业高度关注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通过访企业、送政策、解难题、促发展,切实提升企业享受政策获得感,让市场主体诉求第一时间得到响应。
个体工商户可以登陆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黑龙江,网址:https://xwqy.gsxt.gov.cn/home?df=23)、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官网“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专栏”(网址:http://amr.hlj.gov.cn/amr/gjctfczc/public_list.shtml)或拨打电话咨询了解相关政策措施。
省发改委 0451-82628115
省工信厅 0451-53636784
省财政厅 0451-53637535
省人社厅 0451-87130332
省住建厅 0451-53651102
省交通运输厅 0451-82260995
省商务厅 0451-82623588
省市场监管局 0451-87979122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0451-82627801
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0451-82318503
省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黑龙江银保监局 0451-536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