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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营者集中申报提示

日期:2023-10-24 22:30 来源:反垄断处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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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引导我省企业依法开展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意识,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对经营者集中申报企业提示如下:

一、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经营者通过合并、获得股权或资产、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符合经营者集中法定审查标准的,应依法进行申报。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事先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


亿元人民币。

三、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经营者集中保密义务。经营者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如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应确保文件、资料或信息不会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经营者集中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刘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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