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统一大市场,积极拓展违法线索来源渠道,从即日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征集以下涉嫌垄断违法行为线索。
一、涉嫌达成实施垄断协议违法行为线索
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协商、协议等形式,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违法行为线索。
2.行业协会通过召开会议、签订协议、发文指导等形式,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实施上述协议的违法行为线索。
3.具有上下游关系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违法行为线索。
二、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线索
1.公用事业、原料药、平台经济、粮食购销等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等违法行为线索。
2.公用事业、原料药、平台经济、粮食购销等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等违法行为线索。
三、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违法行为线索
聚焦公用事业、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保险、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行业和领域,重点征集以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线索:
1.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3.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4.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5.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6.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四、涉嫌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违法行为线索
重点征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出台的政策措施中是否含有下列限制企业自主迁移、妨碍市场公平准入、构建自我“小循环”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规定: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增设迁移条件、变更申请要件、增加行政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等方式,限制企业迁移或者退出等内容规定。
2.通过制定地区性行业、产品或者服务推荐名录等项目库、名录库、资格库,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其他不公平待遇等内容规定。
3.直接指定或者要求经营、购买、使用本地企业提供的商品、服务;通过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等,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等内容规定。
五、举报方式
欢迎广大群众和经营者积极提供涉嫌垄断违法行为线索,可通过来电、来访、来信的方式进行举报。提供线索应客观真实、具体详实,书面举报材料应包括举报人基本情况、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形式。同时请举报人提供联系电话,便于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和反馈,我们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附件1:黑龙江省垄断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
附件2:黑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渠道
附件3:垄断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重要提示:
1.非以上领域线索本举报受理部门不予受理。
2.经研判不属于垄断违法行为线索不予受理。
3.需要与举报人进一步核实,或需要举报人进一步提供相关材料,与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终止处理。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