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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公告

日期:2025-12-31 13:41 来源:信用处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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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规定,全省市场主体2025年度年报公示工作于202611日起全面启动,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报对象

20251231日前,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报送2025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二、年报时间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2025年度年度报告公示时间为202611日至2026630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25年度年度报告公示时间为202631日至2026630日。

三、年报方式

(一)网上填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网址:http://gsxt.hlj.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后,登录并填报年报信息。也可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zwfw.hlj.gov.cn/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模块进行填(补)报和查询相关具体业务填报流程、常见问题。

(二)手机填报:个体工商户除上述网上填报方式外,可关注龙江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主页面右下角微专题,进入二级菜单年报入口进行填报。

(三)纸质填报:不具备网上填报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逐项如实填写后,提交给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温馨提示:年报不收费!市场监管部门不会以任何理由对年报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谨防上当受骗。

四、法律责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于本年度71日至下一年度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事项

如需详细了解年报申报有关事宜,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点击页面最下方红色字体的企业年报填报指南进行查看。

附件:市场主体年报常见问题及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0

责任编辑:刘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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