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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6-08-21 12:47 来源:食品安全协调处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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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7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黑龙江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地各单位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内容,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5年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令第97号),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将国家规定与我省实际紧密结合,有效督促我省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落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从业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省市场监管局制定本《办法》。《办法》未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制定《办法》有助于填补我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方面制度空白,分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摊贩等各类主体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通过明确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员和从业人员三级责任,推动形成责任明晰、履职有标、问责有据的内部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同时兼顾小微主体实际承受能力,合理设定自查频次和管理要求,避免“一刀切”增加经营者负担。

二、《办法》适用于哪些主体?

《办法》所称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属于《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范畴,依法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或食品摊贩登记卡等准入凭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等。已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执行的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适用本办法中与其临时性、流动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管理要求,具体由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明确。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临时性(季节性)餐饮服务活动、附带餐饮服务的大型文体商务活动等举办者,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履行管理义务,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办法》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哪些要求?

《办法》从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控等方面,要求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以下主体责任:

一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二是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可与已经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有机结合实施。三是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四是食品安全员根据清单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可采用文字或图(影)像等方式记录,对发现的风险隐患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五是对常发、易发问题制定管控措施,及时消除隐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六是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七是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配备调整情况、食品安全员履职情况以及从业人员报告的风险隐患和整改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此外,《办法》鼓励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参照《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员激励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四、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如何落实?

《办法》规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可参照“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要求,结合实际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指导辖区内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确定食品安全自查项目,合理确定自查频次。

上述规定充分考虑了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规模较小、管理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允许其结合实际灵活运用,不强制照搬执行,以切实减轻小微主体负担。

五、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员的职责如何划分?

《办法》明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员意见建议;对食品安全员报告的食品安全风险,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生产经营者进行实际控制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个体业主等。

食品安全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督促落实食品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对检查发现或接到从业人员报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办法》鼓励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结合自身实际,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等不同类型主体,分别细化制定差异化的《食品安全员职责清单》。

六、食品安全员应具备哪些能力?

《办法》规定,食品安全员应当参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具有与其生产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熟悉本单位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能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有效管控食品安全风险;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七、从业人员有哪些责任?

《办法》规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参加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按岗位履职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保证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并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工作衣帽;支持和配合食品安全员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从业人员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对于常发、易发问题,应当配合制定管控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八、培训考核如何组织实施?

《办法》要求,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黑龙江省食品经营(餐饮和销售)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系统或第三方平台等多种渠道,组织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培养,对食品安全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以及食品安全意识、责任、纪律等综合素质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限期整改并及时安排补考。食品安全员经抽查考核为不合格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强化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调整或暂停履职等整改措施。

九、信息公示有哪些要求?

《办法》规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登记备案证明,食品安全员信息,以及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督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监督检查记录表等食品安全信息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鼓励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互联网+”等形式,向消费者展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全过程。

十、从业禁止有哪些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行政规范性文件:http://amr.hlj.gov.cn/amr/c103807/202608/c00_31968922.shtml

责任编辑:刘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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